安徽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刘飞 时间:2018-09-14 点击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来校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因公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公函制度。接待单位不得将因休假、探亲、旅游等来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来访人员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进行,如有校内宾馆、餐厅容纳不下的大型会议等确需在校外接待的,应在接待单位定点或协议酒店,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接待活动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用餐标准不超过130//天。接待中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不提供香烟。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对被邀请来校授课、讲学的专家学者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餐次数。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第九条 严格执行住宿标准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可协助预订住宿宾馆,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住宿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租用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实行申报制度,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等。公务接待费报销时,报销凭证须经经手人签字核实,并经所在单位“一支笔”签批后方可按程序报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

  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派出单位公函的,须附上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或情况说明,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定期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将纳入问责范围。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外事(含台港澳事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学校相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