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院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法》的通知

编辑:李古州 时间:2018-09-11 点击率:

 

各院级党组织: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1220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院级党组织换届选举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的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院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在组建或调整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可先由学校党委任命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在1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六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  院级党的委员会和总支部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青年、保卫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

第九条  院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一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在任期内,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外出进修访学1年以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职,其职务自然免去;委员出缺时,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由院级党组织提名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书记、副书记、委员职务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三)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大局;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意识和水平。

(四)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依法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执行党的决定,对党忠诚。

(六)具有3年以上党龄。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举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应在任期届满之前召开院级党组织的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院级党组织应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和意义、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等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调动广大党员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院级党组织召开院级党的委员会(或委员扩大会),总结委员会在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并对下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工作报告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经委员会(或委员扩大会)集中讨论定稿。同时需要起草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和名额,各党支部(党小组)组织党员认真讨论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院级党组织的委员会集中多数党员和多数党支部的意见,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同时,根据各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推荐情况,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

第十八条  院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召开党员大会前呈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召开大会正式选举。

第十九条  确定党员大会议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邀请学校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奏(唱)《国歌》,会议结束奏(唱)《国际歌》。党员大会的议程一般为:1、听取和审查院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院级党的委员会。会议名称一般为“中共+(单位名称)+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第(*)次+换届选举党员大会,如“中共安徽师范大学机关委员会第*次换届选举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一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一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选举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学校党委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因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的,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二十四条  选举前,上一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书记、副书记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负责统计选票。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并在大会上宣布。书记、副书记选举的计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指定,并在委员会上宣布。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计票人应将选举结果填写清楚, 经监票人签字后,与选票一起封存,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选出后,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校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和委员分工的批复下达后,新一届委员会及正、副书记开始履职,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应到党员人数和实到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和实到会人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选举结束后要做好所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皖江学院、附属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基层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由院级党委或党总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师发〔201320号)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