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代会本届任期内,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需要补选时,原选举单位须向学校党委提出报告。代表联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按照本届党代会名额分配原则与分配人数,确定缺额人数或需要补选、增选的人数,提交学校党委审定。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缺额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增选或补选。
第三条 学校党代会代表缺额时,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需要补选的,由原选举单位在年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完成补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选代表的,由学校党委确定选举单位。增补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同时要符合该届代表的总体结构。
第四条 增选和补选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遵守《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落实校党委的决定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讲原则,顾大局,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三)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优良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敬业爱岗,在工作和学习中做出显著成绩。
(四)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主动并如实反映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第五条 缺额代表的增选和补选程序
需要增选或补选的选举单位要按照增补人选的酝酿提名、增补候选人的确定以及增补代表的选举三个阶段,完成缺额代表的增补选举工作。
(一)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将缺额或增选代表人数通报给全体党员,并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酝酿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对照增选、补选代表基本条件,按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提出增选和补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支部(党小组)对增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充分酝酿讨论。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根据讨论情况确定增选、补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将增选、补选代表候选人酝酿提名情况报告和增选、补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报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五)经校党委审查原则同意的增选、补选党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后,选举单位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选举。
第六条 增选和补选党代表的方式
(一)增选和补选党代表选举大会由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主持。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四)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选举设计票人2名。计票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从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六)增补代表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按差额比例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出席增补代表选举大会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
第七条 选举单位将增补代表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审查批准后,获得正式代表资格。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