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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严俊 时间:2015-04-29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研究生潜心学习、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拓宽研究生培养渠道,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创新,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每位研究生同时担任的“三助”岗位不得超过1个。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 “助教”和“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特困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科学实验、文献检索、工程研究、技术开发和设计、社会调研、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相关报告的撰写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准备上课的文献资料、教具及演示装置、参与课程监考、批改试卷等。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在学院和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各项辅助管理工作,如日常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咨询、业务联系、公文起草、计算机管理、信息录入、会议服务等。工作量是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最多不得多于6个半天。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需为每位全日制脱产在读的博士生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文学、历史学、法学等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2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2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4万元/年,以此类推);理学博士生导师,招收第一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额度为0.4万元/年,同年级每增加招收一名博士生,科研资助经费须递增0.4万元/年(即招收第二位博士生需增加资助0.8万元/年,以此类推)。

博士生导师提供的科研资助应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并在确认后将所带博士生三年的所有科研资助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专项经费,每年每届划拨120万元。凡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均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25万元以上;文科专业的导师单项到账的横向经费达10万元以上,也可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导师每年每届限申请 2个名额,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将给予每个助研名额4000//人的经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导师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支出补足,并需在确认后将所带学生三年需导师支付的助研经费一并划拨至学校“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账户”中。

鼓励经费少的导师和经费较多的导师合作设置助研岗位;倡导导师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同时倡导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单位自行设置助研岗位,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与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的支付相同。学校将助研岗位设置情况作为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按照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设置,全校助教设岗数为20%-25%,具体办法由研究生学院与教务处商议制定。

第十九条  助管岗位由各学院和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设置,全校助管设岗数为20%-25%,具体办法由研究生学院与人事处商议制定。

第二十条  每学期“三助”岗位计划将在网上统一公布,研究生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岗位申请,聘用结果在全校通过网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中应由设岗单位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元或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

助研:文学、历史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理学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8000元。

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和数学、理论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5000元,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助管:每生每年不低于4500元或每生每月不低于450元。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津贴的经费统一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和学校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研究生助研工作及对科研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基本助研津贴规定以外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为加强对“三助”工作的考核,“三助”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300元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津贴;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剩余津贴。

 

第七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先由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根据课题需要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研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导师考核并确定助研学生名单,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研岗位一般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先由各学院按照本单位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教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各学院考核并确定助教学生名单,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教岗位一般按学期聘用,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先由各学院和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发布助管招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请,聘任单位考核并确定助管学生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一般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三十条  “三助”岗位聘用单位负责起草聘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乙(“三助”岗位聘用单位)、丙(上岗研究生)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给予评定。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 程主讲 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经所属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设岗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