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教工作,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是指研究生在本科生课程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生课程的理论课程辅导和实践课程辅导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负责核定助教岗位,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发布招聘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监督实施,各学院负责助教岗位的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助教岗位申请的研究生,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且须得到导师同意。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在读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助教”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凡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不可同时担任“助研”或“助管”岗位。
第七条 申请担任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曾经选修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或相关课程。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基础性学科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核心)课程和实验课程。
第十条 理论课程的岗位设置要求是:40人以上班级(含40人)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80人以上班级(含80人)设置2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120人以上班级(含120人)设置3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岗位设置要求是: 15—20人为1个实验组,每周承担2个实验组(30—40人)为1个研究生助教的标准岗位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学校对助教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每学期所设置助教岗位数为在学全日制研究生数的20%-25%。
第十三条 助教岗位设置的程序:
学校在每学期末启动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岗位申报工作,各学院由任课教师以课程为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聘任条件等,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核定助研岗位数。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担任习题课讲授工作(或组织讨论,或组织社会调查);答疑;批改作业和试卷(或联系班务,组织教学的信息反馈);随堂听主讲教师课。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是:提前进行实验准备,带领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 助教工作量原则上平均不得低于12学时/周。聘任为理论课程的助教需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及学生学习情况,听课时间不少于该课程课时数的50%。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津贴的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每学期按5个月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所有用于支付研究生助教津贴的经费须先划拨到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三助津贴专项经费卡中,由财务处按要求统一支付给研究生。研究生助教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助教工作的考核,助教岗位津贴的发放采取两阶段制。第一阶段,在设岗期限内,每月按300元发放;第二阶段,每学期末,经考核合格的,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助教岗位津贴。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采取一学期一申请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助教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校公布助教岗位需求;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助教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给设岗学院;
(三)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学院将审核结果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将各岗位拟聘用研究生助教名单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聘任学院、主讲教师与拟聘用研究生签订《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所有初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助教岗前培训工作由聘任学院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获得助教津贴的研究生需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所聘学院应对助教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助教自评、主讲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备案。各聘任学院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表》,同时所聘学院需组织主讲教师和班级学生对其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再行发放第二阶段助教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课程主讲教师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权决定停发其助教津贴。课程主讲教师要求停发研究生助教津贴的程序:课程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理由),聘任学院主管本科教学院长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审核备案,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根据审核结果协调财务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担任助教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再更换人员。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者可不再聘任为助教,助教津贴予以停发:(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2)无故缺席应参与的教学活动1次以上者;(3)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者;(4)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5)出国留学者;(6)自动退学者;(7)聘任期间受到校规处分或法律处罚者;(8)其它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教工作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